(中央社記者王鴻國台北縣29日電)
陳姓男子漁網路上購買具監聽功能、俗稱「情侶機」的手機,遭警方以妨害秘密罪移送。但檢察官認為,手機監聽功能尚無認證標準且必須對方主動配合設定,不屬竊聽工具,因此處分不起訴。
板橋地檢署處分書指出,陳姓男子今年3月間被警方查獲,指他販賣可竊聽他人非公開言論及談話內容的手機,因而被依妨害秘密、違反電信法販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等罪移送。
檢察官調查,這款手機雖有監聽功能,但主要是在傳送訊號後可開啟對方手機麥克風,監聽對方所處環境,並非監聽手機對話,從過去被稱「親子機」或「寶貝機」,到現在的「情侶機」,都只是功能的提升。
檢方指出,由於具類似監聽功能手機不止一家廠牌,且各銷售商或通路都有販售,再加上必須對方主動配合做設定,才能開啟監聽功能,不能逕認屬竊聽工具。
此外,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(NCC)在手機的認證項目只有藍芽、頻率及拍照有無發出聲響等,未就具追蹤、遙控自動回報及監聽功能手機有所規範,檢方因而處分不起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