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聯合晚報╱記者董介白/特稿】 2011.07.09 02:46 am
在通姦官司中,由於妨害家庭屬於告訴乃論案件,在偵審實務中,受限於通姦案直接證據掌握的不容易,通常被抓姦的一方,在元配和丈夫動之情後,會「變節」並聯手對付「小三」,以免除刑責,這也是通姦案中,最常見的手法,先一併控告姦夫淫婦,最後再撤告,獨留「小三」面對官司。
以苗華斌通姦案為例,孫正華在檢方偵結前,撤回對苗的告訴,只留「小三」面對官司,在法律的因素之外,存有情緒上的反彈,處罰意味濃。
此外,抓姦案例中,最困難的,就是如何「抓姦在床」的舉證問題;司法要介入人家的家庭問題,要去定紛止爭,通常是靠「情況證據」,也衍生不少稀奇古怪的脫罪之詞,和蓋棉被純聊天的離譜說法。
在證據蒐集上,因關門辦事,不容易被掌握,以致在通姦官司中,出現不少類似蓋棉被純聊天的有趣辯詞,縱使請了徵信社會同管區員警破門,還是有時間可以「滅證」,頂多被拍裸照,但並無法直接證明。
正因為通姦個案的舉證不容易,當事人為了脫罪,極盡狡辯能事,有的自曝性無能,有的說在床上談公事,但全身光溜溜,不過,偵審實務上,通常會採情況證據,認定還是構成通姦,只是次數不易明確認定。